山西公共卫生检测的相关规定?
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“卫生许可证”制度。
经营单位须取得“卫生许可证”后,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办理营业执照。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:
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(一)卫生许可证申请表;
(二)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;
(三)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、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;
(四)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
(五)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;
(六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。
发证、复证监测: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,评价其卫生状况,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。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第二十五条):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,每两年复核一次。
经常性卫生监测: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,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,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,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。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第十九条):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发证、复证监测:空气质量监测应监测一天,每日上午、下午、晚上各采样一次,或者是在营业前、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一次。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。
经常性卫生监测: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,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。
公共卫生用品监测: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%为计算。对各类卫生用品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,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。